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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发布实验室建设重点领域指南;

(二)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给予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协调落实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组织开展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价工作;

(四)协调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决定省重点实验室调整、取消资格等事项;

(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遴选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为省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第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所属省直部门与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科技局以及中央驻鲁单位可作为省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具体指导、协调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负责督促落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人员、场所等保障条件。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工作。

第七条 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建设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机构,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和决策;

(二)协调本单位优势资源,保障省重点实验室高质量建设、高效率运转;

(三)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用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

组织结构

第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组织架构一般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科研团队,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每届任期五年,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实验室主任为依托单位外聘人员,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且应设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为省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研究任务、重大科技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开放课题等提供咨询。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的国内外顶尖专家担任,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同一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由若干学术带头人组成的科研团队,科研团队由省重点实验室全职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固定人员和柔性引进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流动人员组成,保持结构和规模相对合理。省重点实验室实行首席科学家(PI)等团队科研组织模式,赋予PI等团队负责人相应的科研以及人、财、物支配自主权。

第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科研仪器的操作与维护、科研项目财务处理以及日常事务管理等辅助服务工作。

申请与认定

第十四条 根据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省科技厅发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重点领域指南,各主管部门组织所辖单位申请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建设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一般应为已开放运行2年以上的部门或市级重点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要求;

(二)具有高水平科研队伍,研究水平在本领域处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强的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在凝聚学科优势、汇集科技资源和对外开放交流等方面能力突出;

(四)依托单位、主管部门重视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提供自主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和开放运行等必须的资源条件。

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条件由省科技厅与相关市参照上述条件共同商定。

第十六条 申请与认定程序

(一)依托单位组织填写《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并制定新建省重点实验室3年建设计划,经主管部门论证、审核、遴选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依据申报指南和省重点实验室标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拟新建省重点实验室申请及3年建设计划进行综合评审评估,进行现场考察论证,研究确定新建省重点实验室的名单。

对于我省产业发展急需或通过省“一事一议”政策引进的顶尖人才牵头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可适当简化程序。

第十七条 拟新建的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重点实验室实行筹建期制度,筹建期为3年,筹建期内加挂“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筹)”牌子。筹建期满3个月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筹建期内提前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可由依托单位提交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提前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其省重点实验室资格并授牌。筹建期满无法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应由依托单位提前3个月提交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筹建期可延长1年,1年后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资格。

第十八条 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实行预期目标考核制,建设运行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由省科技厅按照预期目标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考核,通过验收的,可继续保留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称号,未获通过的实验室取消其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称号。